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移英分析︳業主不可無故拒租 有小孩子及寵物家庭(Billy)

撰文:Billy Wong

出版:2022-06-17

更新:2022-06-25

移英分析︳業主不可無故拒租 有小孩子及寵物家庭(Billy)

近年港人熱衷英國樓,身邊也有不少朋友是英國業主,甚至「未出發、先買樓」,原因都是希望移民後有一點租金收入。如果閣下是英國業主,或打算加入buy-to-let的行列,就必須要留意英國被形容為「30年來最大幅改革」的租務條例修訂。

 

於今日(周四)公布的有關條例草案,「重中之中」就是撤銷法例賦予業主在無原因,即租客沒違責下,終止租約趕走租客(No fault eviction)的權利。蘇格蘭早已經立例禁示在無違責下趕走租客,即業主不能單單基於希望租客離開而收樓。目前,英格蘭的「No fault eviction」又稱「Section 21 eviction」, 意思是在租期屆滿或在無租期的租約期間,業主可透過給予書面法定通知租客終止租約。法例改革的精神主要是保障租客,同時限制業主不能單單因為想加租而收回物業。那意味所有租約在日後實質上是沒有固定年期(open-end),租約將會到租客要求終止或業主有合法原因為止。

那對租客抵抗加租相對有利。然而,為平衡雙方利益,在建議的新法例下,當租客違責欠租和有違反社會行為(anti-social behaviour)下,則可以加快收樓程序。新法例亦將會就物業的質素制定最低的質素要求,如物業太破爛、太潮濕或太冷至不適宜居住的情況,租客有權向業主討回租金。

 


此外,不少租客都因為有小孩子和寵物,而成為不受歡迎的租客。新例亦將會禁示業主純粹基於租客有小孩或寵物,又或是社會福利受助人士而拒租。租客將有權要求在單位內飼養寵物,業主在無合理原來下將不能拒絕,但有權要求租客就寵物可能造成的損毀購買保險。

業內人士認為,如果新法例拿揑不適當,令業主太難以收回物業的話,將會令買樓收租(buy-to-let)的投資價值降低,減低潛在買家成為業主的興趣,甚至會出售手上的物業。The Telegraph更訪問了一名業主,他就決定先行一步,在法例生效前先收回單位。


撰文︰Goodbye HK Hello Billy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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